三轮车充电燃爆殃及周边6车辆,消防鉴定电池电气故障原因导致,“超威”电池厂家认为与己无关

时间 • 2025-06-23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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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充电燃爆殃及周边6车辆,消防鉴定电池电气故障原因导致,“超威”电池厂家认为与己无关

三轮车更换电池一个月后充电时燃爆,殃及周边6车辆,事故鉴定蓄电池因电气故障燃烧,引燃周围可燃物致火灾。电池厂家以“电池因电气故障燃烧而不是质量原因”为由拒绝赔偿,其他车主向充电的车主讨赔偿,最终责任到底谁负责?

三轮车充电过程中引发火灾

充电三轮车着火殃及周边6车辆

11月26日,家住陕西咸阳的李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22年6月6日她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由于电池原因,于2023年10月2日更换了(超威牌)电池,不料在11月9日凌晨3点11分在充电过程中车辆着火,致使周边6车辆被烧,幸无人员伤亡。

李女士家的三轮车被烧得只剩一个铁架子

李女士称,等他们跑到楼下火灾现场时,大火已把她家的三轮车吞没,他们立即拨打119报警。等火势被扑灭后,她家的三轮车和近邻的电动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一辆电动汽车也被烧掉半个“脸”部。

附近一辆电动汽车也被烧掉半个“脸”部

火灾发生后,他们经过一周等待,咸阳市秦都区消防救援大队给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因是电动三轮车在持续充电过程中,蓄电池因电气故障引起燃烧。

电池是一个月前才买的,李女士拨打超威售后热线进行沟通。超威电池工作人员以认定书上写的电气故障,而不是超威电池故障为由拒绝理赔。

之后,李女士经过与消防大队沟通,消防大队称,也可以让电池厂家联系消防大队,可厂家一直不予理睬。

被殃及车主讨说法,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李女士称,他们家负担较重,上有两位70多岁高龄老人并伴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下有5岁孩子还在上幼儿园。事故发生后,受损的其他车主向他们索要赔偿,她老公因压力过大,生病住进医院。自己一个人前前后后在消防大队、学校、医院、家里各方奔忙,已经快撑不住了,不知该找谁维权。

11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其中一位受害车主郑女士,她告诉记者,事情发生时是拨打119救援的,事后他们5家受害车主找到充电的车主李女士一家谈赔偿,但是李女士拿出鉴定结果,说是电池电气故障原因造成的,说主要责任在电池厂家,她家也是受害者。而电池厂家不认可此说法,事情就这么搁着,他们也不知道该找谁来承担责任。

消防大队:蓄电池因电气故障燃烧,引燃周围可燃物致火灾

李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的一份《秦都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11月9日3时16分,咸阳市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警称:秦都区联盟二路卡农阳光三轮车(实际为咸阳市秦都区吴家堡道办卡农阳光小区电动三轮车)着火。火灾烧毁位于卡农阳光小区院内电动三轮车辆1辆、二轮电动自行车4辆,烧损二轮电动车1辆,烧损丰田汽车1辆,过火面积6平方米,该起火灾无人员伤亡,属一般火灾。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3时11分许,起火部位为位于卡农阳光小区西南角电动车充电站与丰田汽车之间的电动三轮车;起火点为电动三轮车电瓶;起火原因为电动三轮车在持续充电过程中蓄电池因电气故障燃烧,引燃周围可燃物致灾。

11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致电秦都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于“蓄电池因电气故障燃烧的‘电气’”,指的是蓄电池上的电气还是三轮车的电气,工作人员明确指出,是蓄电池上的电气。

超威电池:鉴定报告没有显示是超威牌电池,他们无法赔付

李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当时花620元购买(超威)电池的收据,以及她与(超威)电池客服人员一段录音显示:电池因电气故障燃烧,没有显示电池质量故障他们不承担责任。李女士称,电池是由很多部件组成的,电池电气是电池的重要组成部分,电气部分导致电池燃爆就说明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厂家却一直跟他们玩文字游戏。

11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致电超威电池4008573778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在查询李女士以前反映的情况后回答,鉴定报告显示“蓄电池因电气故障燃烧”,而没有称因电池故障原因;还有鉴定报告没有显示他们超威牌电池,所以他们无法赔付。

律师说法:受害人可以向超威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

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熊若楠律师介绍,本案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可以向超威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熊若楠分析,受害人的财产受损,系由电动自行车内部蓄电池电气故障起火引起,因此应明确蓄电池电气故障是否属于产品质量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不合理危险”,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没有使用有效的警示方式而使产品无法向消费者提供他们有权得到的安全。

熊若楠表示,本案中,车主将原电池更换为超威,在通常情况下蓄电池充电是不会发生电气故障引起燃烧,而车主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中发生了电气故障并引发了火灾,该事故经消防部门认定,确由车内蓄电池引起,因此,客观上已经出现了“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一条件,故本案中车内蓄电池电气故障属于产品缺陷。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建议本案中财产受损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将超威电池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魏光敬编辑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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