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多年却被判偿还夫妻共同借款?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借款时已离婚4天,原审法院改判

时间 • 2025-07-28 05: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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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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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4天后,男方再次找同一人借款10万元。这些钱应该怎么还?该由谁来还?7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一起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法院最终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监督意见,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再审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因为买房和做生意,刘晴(化名)和李勇(化名)夫妇向王志(化名)先后借款2万元、6.5万元。2018年9月1日,在两笔钱还没有还清的情况下,李勇再次找到王志借款10万元,并以李勇与刘晴二人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然而,借款到期后,李勇并没有偿还债务。多次讨要无果后,王志将李勇和刘晴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刘晴长期居住在外地,法院联系不到其本人,刘晴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最终,法院判令李勇和刘晴共同偿还王志18.5万元及利息。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短信后,刘晴才知道自己被王志告上了法庭,于是带着与李勇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向法院申请再审。原来,二人已在李勇向王志最后一次借款的4天前就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认为,李勇向王志借款10万元时,王志并不知道刘晴与李勇已经离婚,且借款人李勇口称是用于偿还两人共同的房屋贷款,刘晴理应参与共同还款,于是维持了原判。2022年4月,刘晴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检察官审查发现,在李勇找王志借10万元时,刘晴与李勇已在4天前办理了离婚手续,而李勇抵押给王志的房产,也早在2018年7月就已经卖出。“当时我并不知道他们俩已经离婚了。”王志说。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广泛查询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例,深入研究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原意,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沿革,明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须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同时,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检察机关多方协商、排除困难,邀请王志、李勇、刘晴参加不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三方进行面对面交流,就欠款偿还问题各自发表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10万元借款发生时,刘晴表明并不知情,且这10万元借款是李勇用来偿还自己向第三人的借款,并不是用来偿还房屋贷款的。

2024年3月,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建议,最终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依法判决刘晴不承担1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邱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