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这点酒,感觉开车没问题”,刑!
案件一
“喝这点酒,感觉开车没问题。”
2024年12月17日凌晨,陈某在与朋友聚会吃宵夜时喝了一些白酒,聚会结束后,陈某感觉较为清醒,对自己的驾驶技术也比较自信,认为喝这点酒开车没问题,便驾车往福泉城区行驶。陈某到达城区后准备前往中心城购买奶茶,在行至中心城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案件二
“不怕,上回喝酒开车都不着。”
2025年1月1日正值新年伊始,被告人朱某在家中吃晚饭时自斟自饮,用餐结束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到长顺县天灯坡广场看别人下象棋。游玩一番后朱某便骑车回家,晚上10时左右,行驶至长顺县长征路某银行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另查明,朱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朱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提醒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痹作用,会出现行动笨拙,反应迟缓,操作能力降低等一系列反应,易造成交通事故,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员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综合福泉法院、长顺法院